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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将承担什么责任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24-01-27 阜宁县律师

[导读]:  惠开永律师,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将承担什么责任

  核心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是刑事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下面由详细介绍交通事故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是刑事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这里所说""是指民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法律将该确定为推定过错。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行为既有加重情节又造成加重结果而规定的较高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满足上文所论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是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所须面对的最实际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二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如何适用。笔者就这两方面问题展开论述。

  1、“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对于《解释》第5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释以及《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是因其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在构成上存在相似性造成的。所以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这个角度看,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后在一定程度上知道由此造成的后果,且又对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最终造成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从发生状态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续,是对前行为的加重情节。这种加重情节是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为前提,即仍是以交通肇事罪这一先行犯罪的成立为基础的,是先行行为在结果情节上的加重。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伤者死亡存在间接故意,而在有的情况下,肇事者可能认为肇事行为仅会造成受害者受伤,其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两种犯罪行为的差别,不能仅凭主观方面的相似,就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这是不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的理论,也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须结合行为的客观方面。从客观方面讲,如果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就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伤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伤者人身的危险进程处于或者基本处于排他性支配状态,排除了他人对伤者实施救助的可能性,伤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救助。而显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产生这种完全排他的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有获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所以综合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是不同的两个罪。

  2、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对于《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5条的规定的具体适用,当前同样是观点繁多,争议颇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③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转移、抛弃,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的学者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观点排除了故意杀人的情形,但将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纳入了其中。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比较正确合理的,它符合了刑法中犯罪构成的理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应分为两个阶段来理解: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对前行为的延伸,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加重情节。如上文所述,虽主观上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但实践中还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方面。根据笔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比较,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刑法》与《解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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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惠开永[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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